房東攆人、中介騙人、開發(fā)商欺負人……您還在為租房買房而煩惱嗎?剛剛,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住房租賃和銷售的法規(guī)——《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fā)布了!今后,租房買房再遇到糟心事兒,您可以舉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啦。
按照住建部的說法,《條例》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規(guī)范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麻辣財經帥哥記者三七強注意到,意見稿著墨最多的還是保護承租人權益,讓租房者更安心。
要知道,根據統(tǒng)計,我國約有1.6億人在城鎮(zhèn)租房居住,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yè)大學生等,他們確實需要法律保護!
繳房租按年還是按季?政策鼓勵月付
三七強第一時間拿到征求意見稿,下面開始劃重點了:
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符合安全要求,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也就是說,房東拿了房租,就得信守承諾、負起責任。白紙黑字簽在那里,隨便攆人可不成。
那么,租住期間,房東能否隨意進入房間?意見稿明確,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當事人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可以進入租賃住房情形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進入租賃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把房子租出去了,產權還是房東的,可這期間的使用權是租客的。就算房東要賣房、買家要看房,也得尊重租戶的意見,本來租戶就弱勢,自己的一方小天地可不能隨便他人叨擾。
“二房東”是否合法呢?按照意見稿的意思,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住房,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此外,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專業(yè)的、轉租了很多住房的“二房東”,由于涉及經營行為,所以要辦理工商登記。
為了保障居住環(huán)境和質量,意見稿提出了一些強制性要求。比如,出租房應當符合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的標準。當然,具體標準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也就是說,未來,開墻打洞、群租住房、出租地下室將可能成為違法行為。
有些要求不是強制性的,意見稿也提出了鼓勵方向。比如,在租金繳納方面,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若當事人約定“季付”“年付”,也可以照其執(zhí)行,但政策上是鼓勵“月付”的。又比如,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對這一條,房東尤其得留心了,日后要漲價,最好提早在合同里就給租戶打好“預防針”,免得日后再生是非。
月付租金、不得亂漲,其實都是為了營造長期穩(wěn)定的租房環(huán)境。意見稿在租住期限方面提出,鼓勵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年以上,算得上是穩(wěn)定的租住關系了,有利于租房市場穩(wěn)定。此外,意見稿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yè)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既然是專門拿出房源從事租賃的企業(yè),就更應該拿出誠意、維護長期客戶。
在租賃備案上,意見稿提出:租賃住房的,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十五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或基層組織辦理備案。現在大家租房時嫌麻煩,很多都不去登記,那拿什么來激勵備案積極性呢?意見稿明確,承租人可持備案的合同申領居住證,并享受規(guī)定的基本公共服務;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yōu)先承租的權利。對那些漂在城市里的異鄉(xiāng)打拼者來說,能拿到居住證、能享受些公共服務、能在續(xù)租時得到政府撐腰也挺好,不妨就跑跑腿、登個記。
當然,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租客也不能自視為弱勢群體,就一點義務不擔。意見稿說了,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物業(yè)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擅自改動住房結構和室內設施設備。
對房產中介,劃定11個“禁區(qū)”
說完了租房,再看看買賣房。
為了讓住房銷售更加規(guī)范,意見稿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明確了十二種禁止行為。這“十二宗罪”可都是從現實中總結出來的。
有些是“炒作”:比如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為買受人墊付首付等。
有些是“欺瞞”:比如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即“價外加價”;同一房源重復銷售,即“一房多售”等。
有些則是“霸王條款”,比如捆綁搭售,即開發(fā)商在賣房時違背買家意愿,搭售車位、地下儲藏室等商品。也就是說,房子和車位要分開賣,買家可以都買,開發(fā)商也可以給點優(yōu)惠,但強制買家既買房又買車位,不成!
對于這些行為如何處罰?意見稿規(guī)定,可依法處以暫停網上簽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房買房,大多都得通過房產中介。這些年市場上的亂象,也與一些無良的中介機構脫不了干系。針對此,意見稿也列了11個“禁區(qū)”。這些“禁區(qū)”就是當前存在的各種“坑”啊,想租房買房的可得睜大眼睛、多多提防了。
有些“坑”真是讓大家深受其害。比如: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信息;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最后這一條,咱們天天接到中介電話,還不就是“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嘛!中介機構,今后要當心!
有些“坑”看似方便了當事人,但其實是違法的。比如,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guī)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又如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F在市場上很多買賣都簽訂“陰陽合同”來避稅,其實是違法行為,大家心里還是要清楚的。意見稿說了,若經紀機構和從業(yè)人員違反規(guī)定,可給予暫停合同網上簽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措施。
看了這個條例,您滿意嗎?當然,這次發(fā)布的是征求意見稿,您若有自己的高見,可以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的網站上去反映。這事很關己,可不要“高高掛起”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