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時遇到最麻煩的事情,莫過于房子已經(jīng)過戶到人家名下,但是房款卻被拖欠遲遲沒有收到。老王將自己的一套價值120萬的住房賣給了熟人老張,雙方在辦理買賣合同時為了省點稅費,少寫了40萬。過戶后老張找理由拖欠了幾年房款,老王只好將他訴至南京鼓樓法院。事情本已很不愉快,誰知法庭上,老張又對私下約定的40萬不認賬了。
2013年4月27日,家住南京市鼓樓區(qū)黑龍江路的老王將自己的一套存量房賣給了老張,雙方在辦理買賣合同時為了省稅費,原本價值120萬的房子在合同中約定交易價格為80萬。在簽完合同后,雙方辦理了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老張并未按約付清全款,僅將老王之前向自己借的20萬元抵了進去,剩下的100萬一直沒給。老張解釋說,自己已經(jīng)拿其他房子去貸款,只要錢一到就把剩余房款還給老王。
之后幾年,老王一直催促老張趕緊付錢,可老張卻說貸款還沒有辦下來,讓他再等等。老王忍無可忍,只好將他訴至法院,要求他償還自己的100萬元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面對老王的控訴,老張在法庭上辯解稱,這套房子的轉(zhuǎn)讓價是80萬而非老王所說的120萬,這是合同里白紙黑字約定好的。老王氣憤的說," 我們一開始就說好了是為了少交稅錢,才在合同里這么約定,你現(xiàn)在這樣說太過分了。"
老張表示之前沒有這項約定,說話要講證據(jù),一切要按合同處理," 我還覺得是你獅子大開口在坑我。"
雙方對于房款金額爭執(zhí)不下。
法院認為,雙方在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轉(zhuǎn)讓價款80萬,老王稱實際交易價格為120萬,由于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交易價格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故房屋的出售價格還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價格計算。買賣合同中對老張的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被告未能按約支付剩余購房款,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
最后,法院結(jié)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除去之前抵扣的20萬元,老張還應(yīng)支付拖欠房款60萬,并支付該款項4年來的利息,金額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的1.3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