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歸美女閃婚,送的1200萬別墅!離婚后被要求還錢

  • 來源: 錢江晚報
  • 2019-08-30 08: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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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的她在英國讀完碩士回到杭州,跟房地產(chǎn)老總的兒子閃婚?;楹蠊笫忠粨]給小倆口買下杭州城北一套別墅,1200萬房款一筆付清。


三年后,她提出離婚,公公說,當初是客氣才寫你的名字,現(xiàn)在要離婚,這個房款就算借款,你是要還的。

8月25日,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等聯(lián)合辦了一個研討會,主題是“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性質(zhì)的認定”。

這是一個熱點法律問題,小倆口結(jié)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這到底算贈與還是借款。

這樣的法律界定意義重大,像研討會中談到的本文開頭的女海歸真實案例,如果1200萬購房款算借款,那么小倆口是要共同承擔償還義務(wù)的,也就是說女方離婚的話,將背負數(shù)百萬元的債務(wù)。1

美女海歸閃婚

公公送別墅

杭州姑娘黃娜(化名)2015年6月從英國碩士畢業(yè)回來。在杭城某知名地產(chǎn)公司工作,收入可觀,家境也不錯,在杭州有車有房。   

同年9月,經(jīng)人介紹黃娜認識了實力雄厚的房地產(chǎn)羅老板的兒子羅曉華(化名)。那時,羅曉華剛離婚。

羅曉華對黃娜很好,兩人閃婚。

2016年9月,公公羅老板在杭州城北買下一套別墅,1200萬房款一次性付清,并登記在黃娜與羅曉華雙方名下。

2016年12月,黃娜生下一女,之后辭職,在家做起了全職媽媽。

豪宅里的日子別人看不到也說不清,總之,2018年8月,黃娜提出離婚。她說受不了男人的冷暴力。

這邊離婚官司因為男方堅決不肯離,被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而駁回黃娜的離婚訴訟。

而這一邊,另一個借貸官司于今年2月到了法院。

原告是公公羅老板,被告是羅曉華黃娜小倆口,公公的訴請是要求小倆口歸還1200萬房款的借款。2

一審法院判決

1200萬由小倆口全額返還

羅老板起訴借款的核心證據(jù)是一份借款確認書,是羅老板和羅曉華簽訂的,時間是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黃娜起訴離婚的那個月,載明,兒子羅曉華向父親借款1200萬元,歸還日期是9月1日,也即是借款確認書簽訂的次日就是還款日。

黃娜說,從始至終,她一直認為,這套房子就是羅老板對他們婚后的贈與,她從未聽說過借錢一說。她說她是杭州本地人,羅曉華一家是桐廬人,在她懷孕期間,公公羅老板說以后要讓孩子在杭州讀書,所以替小夫妻倆在杭州買房。

黃娜偷偷錄了一段視頻,是公公得知她要離婚后的怒斥,“房子是我買的,當時我是客氣才寫你的名字,你想分一半的財產(chǎn)你做夢,我要先去起訴你……孩子你要你帶走,錢一分別想要!”

不過,后來一審法院認為: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就是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jīng)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wù),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quán)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經(jīng)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quán)或放棄債權(quán)的范疇,與債權(quán)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guān)。

因此判決借款成立,因為羅曉華和黃娜還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以由兩人共同歸還。


研討會上法學專家就贈與和借款的界定展開熱議


3

婚后父母出資是贈與還是出借

還是說說清楚好

周日的研討會上,大家對與會人員說到的這個女海歸案例展開熱議。


研討的基礎(chǔ)還有與會的婚姻家事法律專家們已經(jīng)從裁判文書網(wǎng)上梳理了近5年來全國相關(guān)判例,發(fā)現(xiàn)判定“贈與”和“借款”的幾乎各占一半。
其實,“贈與”和“借款”這兩種定性,都有法律依據(jù),也都具有其現(xiàn)實意義。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guī)定,就是支持對贈與的認定。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乾衡律師事務(wù)所主任柯直說:雖然父母子女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往往承擔著更多倫理道德上的美好愿景,父母對于子女的購房出資往往耗盡其大半生積蓄甚至可能為此負債累累,但父母在出資時沒有明確的表示自己的出資作為借貸,不宜直接認定是借貸。如果父母曾明確表示過贈與出資,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贈與法律后果。


柯直說他想表達的意思是,審判中,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一概論定為借貸,應以交付出資款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作為決定其是“贈與”還是“借款”的依據(jù)。


浙杭律師事務(wù)所吳小燕律師說,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父母在結(jié)婚時給小夫妻的財物和房屋,應當認定為贈與。這種贈與在我國風俗傳統(tǒng)上是給對方同意聯(lián)姻的一種“給付”,或者說是“對價”。如果一方提出離婚,父母即明目張膽地與自己一方子女補簽借條,實在有違誠信。

確立夫妻關(guān)系、承擔夫妻義務(wù)也可以有對價,應當考慮相對方的付出和貢獻。比如在婚姻中,女性承擔生育,照顧孩子孝敬老人,相對付出更多。如果支持出資男方事后追認父母的資助是一種出借,可以收回,那對女性來說是不公平的。

與“彩禮”相比,彩禮是直接給對方的,只要雙方結(jié)婚且共同生活過,一般都不支持返還;那么舉輕以明重,雙方已經(jīng)結(jié)婚,婚后父母的出資如無特別約定就是贈與小兩口的,這樣的贈與還是包括自己一方子女的,即使是對方要求離婚,也只能分走一半而已;而如果是出資一方提出離婚,則更無理由要求返還。

當然, 父母出資到底是贈與還是出借,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判斷。只是這種“實際情況”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存在爭議,難以明確。

柯直最后有個建議,當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為你出資購房,送你房子時,最好讓他們簽下書面的贈與說明,并將說明保管好。如果以前沒有寫的,看到女海歸這個案例后趕緊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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