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趕上限購令退房引糾紛 仲裁討回11萬首付

  • 來源: 重慶時報
  • 2012-01-09 0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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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剛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購令”政策出臺,導(dǎo)致無法辦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卻受阻。該仲裁員介紹,因杜某屬于被限購對象,在辦理按揭手續(xù)時遭拒,隨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還10萬元首付款及1萬元誠意金,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購前簽訂為由,杜某解除合同屬于單方違約,拒絕退還購房款。

購房者剛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購令”政策出臺,導(dǎo)致無法辦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卻受阻。昨日,記者從西安市仲裁委公布的2011年10大典型案例頒獎典禮上獲悉,因“限購令”導(dǎo)致的第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購房者終討回了11萬元首付款。

交易受限

購房趕上“限購令”出臺

2011年1月23日,陜西省黃龍縣村民杜某準(zhǔn)備購買西安市民高某出售的一套商品房。價格談妥后,杜某向高某支付了1萬元誠意金,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下:1)雙方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為59.5萬元;2)購房款的支付方式為銀行按揭付款,在2011年1月24日前,杜某向高某支付10萬元作為購房定金。在辦理過戶手續(xù)前支付高某9.5萬元,余下40萬元購房款在買賣完成并辦妥他項權(quán)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高某的銀行賬戶。

西安市仲裁委相關(guān)負(fù)責(zé)人介紹稱,在杜某支付10萬元首期購房款后,雙方還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2011年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臺《關(guān)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的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限購令》)。因杜某系陜西省黃龍縣村民,既不具備西安市戶籍,也無法提供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屬于限購對象,導(dǎo)致無法辦理按揭手續(xù)。

該仲裁員介紹,因杜某屬于被限購對象,在辦理按揭手續(xù)時遭拒,隨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還10萬元首付款及1萬元誠意金,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購前簽訂為由,杜某解除合同屬于單方違約,拒絕退還購房款。

仲裁裁定

購房者終討回首付款

西安市仲裁委負(fù)責(zé)辦理此案的仲裁員表示,杜某與高某之間爭執(zhí)的核心焦點是,雙方于2011年1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限購令”發(fā)布后是否有效?仲裁庭經(jīng)過多方審查后認(rèn)定,在政策限購的情況下,杜某因不符合西安商品房的購房資格,從而導(dǎo)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但由于“限購令”政策出臺屬于不可歸責(zé)于雙方當(dāng)事人的是由,因此裁決:1)解除雙方2011年1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高某在15個工作日內(nèi)歸還杜某10萬元首付款及1萬元誠意金。

西安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潘俊星表示,“限購令”政策是國家在特定時期為了抑制商品房價格非理性上漲的一種宏觀調(diào)控政策。這次西安市仲裁委本案仲裁庭及時解除合同,不但使“限購令”在個案中得以如期實施,而且給出一個明確引導(dǎo):“限購令”不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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