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隨著居高不下的購房熱,大量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記者昨日獲悉,為公開透明審理此類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社會公布《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對二手房買賣中出現的沒拿到房本是否可以交易、借名買房出現糾紛法院是否會判決合同無效、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產另一方能否追回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糾紛如何裁判,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目前該《指導意見》已經在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審理裁判中施行。
規(guī)定一
沒拿到房本交易 不能算無效合同
《城市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市高院《指導意見》則認為,該規(guī)定在性質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相關解釋,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對于將來可能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的買賣合同,法院不應僅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由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賣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買房人無法過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解讀
我國《合同法》對認定合同無效明確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屬于合同無效。
法律人士介紹說,《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關規(guī)定旨在規(guī)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類買賣合同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行為僅屬于違反管理性規(guī)定。不能以違反此項規(guī)定為由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據相關法官說,《指導意見》出臺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產證但是尚未拿到房產證不能進行房屋買賣的條款在司法審判中將不再適用。
法官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未拿到房產證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們的生活已經發(fā)生了很大變化,現實中未取得房產證進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機械地按照這一規(guī)定裁判,將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而且還可能會引發(fā)新的矛盾。比如買賣雙方在取得房產證之前進行二手房買賣,隨著房價上漲賣房人以未取得房產證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法院判決支持,將助長賣房人惡意毀約的行為,此外對買房人也不公平。
規(guī)定二
房本只有一人名 單方賣房算有效
《指導意見》規(guī)定,夫妻一方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房人為善意購買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房人符合《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該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對該規(guī)定法官解讀稱,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時,買房人從房產證上只能看到登記方一人的名字,無法考證房主是否結婚,也無法考證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買房人出于對房產證登記的信任善意購買了該住房,應該認定購房合同有效。
法官稱,目前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賣房人看到房屋漲價后反悔,于是以夫妻單方出售共有住房為名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過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所售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的均認定買賣合同有效,而對于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已售二手房,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有效,這就會造成賣房人因房屋漲價以夫妻一方私售共有住房為由要求買賣合同無效的目的得逞,而對善意購買房屋的買房人造成不公平?!吨笇б庖姟穼笳呓o予了明確規(guī)定。